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483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41965********,汉族,小学毕业,农民,现住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村**庄。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9月2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8时许,被告人路某某在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颜料厂,因工作问题与工友齐某某发生争执,二人厮扯中,路某某击打齐某某2部致其受伤。
经伤情鉴定,齐某某左侧6、8前肋骨折,左侧第7、9前肋不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齐某某的陈述;3、证人覃某某、陶某某等的证言;4、伤情鉴定意见;5、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因工作问题与人发生争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涛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路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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