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路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7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镇**村**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栋**单元**室,西安**商行法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3日被镇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7时许,镇原县**镇**行政村**俭自然村村民路某乙到其位于被告人路某甲家庄后的麦地查看麦子成熟情况,发现路某甲之妻闫某某站在其麦地里摘黄花菜,路某乙认为闫某某踩踏了其麦子,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扯。路某乙挣脱闫某某撕扯后,来到闫某某家找路某甲理论此事。路某甲当时不在家,路某乙与随后赶来的闫某某再次发生撕扯,并将闫某某撕倒在地,撕扯过程中在闫某某身上踏了一脚。此时路某甲回家,看见路某乙和闫某某相互撕扯,遂拿起车库门口墙边放着的木推耙在路某乙头部右侧打了一下,推耙断成两截。路某乙躲闪时摔倒在旁边的胡麻地里,路某甲又持推耙把在路某乙左肋部及腿部打了几下,后二人被在场群众拉开。案发后闫某某入住镇原县中医院治疗,经镇原县中医院诊断闫某某所受损伤为1.脑震荡;2:头皮血肿。路某乙前往平凉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经平凉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路某乙所受损伤为1.左第8、9肋骨裂缝骨折;2.头部外伤,头皮软组织肿胀;3.右颞部皮肤裂伤;4.腹部皮肤损伤;5.右膝软组织损伤。2020年7月30日,镇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镇)公(司)鉴(法临)字[2020]64号鉴定文书,路某乙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推耙一根、木棍一根;
2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诊断证明、住院病历等书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闫某某、王某某、路某丙等人的证言;
5被害人路某乙的陈述;
6被告人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姜文娟
检察官助理:徐红梅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路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镇原县**镇**行政村
**自然村**号,联系电话15094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六十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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