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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派出所,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小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8日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3时11分,被告人路某某饮酒后驾驶吉A6****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沿长春市宽城区装备大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长农公路路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测试照片、呼气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抽血照片证据卷、现场检测报告书、人车合影、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行政处罚、起诉书、判决书等;

2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文书;

4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王梓怡

(院印)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贰册、起诉卷宗壹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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