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山检一部刑诉〔2019〕42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221990********,汉族,高中肄业,系焦作**物流有限公司员工,住焦作市高新区**村第**排第**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博爱县**乡**村**街**号),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9年9月2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9年9月30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3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22日0时50分许,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机动勤务大队在交通路与站前路交叉口稽查酒驾,被告人路某某饮酒后驾驶豫HOY**号黑色尼桑牌轿车,经焦作市山阳区焦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酒驾稽查处时,民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路某某明知有民警查处酒驾,其加速闯卡,碾压警用反光锥筒后沿焦东路、工业路、山阳路逃窜至焦作市高新区永平屯暂住处,并指使同事侯某某到公安机关顶替、隐瞒其犯罪事实。被识破后民警由侯某某带领在路某某暂住处将其抓获。随即民警将其带至焦作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路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检测值为51.42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路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金凤
代理检察员:李海珍
(院印)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路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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