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五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民权县**镇**村委,现住民权县**区***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2日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于同年8月2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7月2日下午13时许,被害人石某到民权县**学校上学时把所骑的黑色雅迪牌二轮电动车停放于该校南门路南。18时许,石某在放学后发现该车丢失。同年8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路某某在民权县**人民医院南门发现该二轮电动车并盗走。当日夜,路某某在民权县****小区西门“东方超市”门口附近又将被害人安某甲停放的红色五羊牌电动三轮车盗走。
2. 2020年8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路某某在民权县***小区西门附近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路边的粉色爱玛牌二轮电动车盗走。
被告人路某某三次盗窃他人车辆三辆。经民权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共计人民币2548元。现被盗车辆已全部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石某、安某甲、李某甲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石某甲、赵某甲、邵某甲等人证言;4.物证:被盗车辆三辆(照片);5.书证:路某某的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破案经过等;6.鉴定意见:民权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科
检察官助理:张晓丽
(院印)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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