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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某滥伐林木案)_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79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2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居民委****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鞍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1日、2日,被告人路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其从庞某某、李某某处购买的位于台安**县**镇**村南侧东西林网的杨树352株。经鉴定,被采伐的林木蓄积167.7739立方米。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路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村民委员会会议记录、买卖树木协议书、滥伐树木现场照片、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庞某某、李某某、韩某某、董某甲、董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林木蓄积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李某某辨认路某某笔录、庞某某辨认路某某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项春刚

检察官助理:苏美娇

2020年7月6

附件:

1.被告人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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