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松潘县,住松潘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平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5日被平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武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2019年11月26日、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3月18日期间,被告人路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魏某某、徐某某等砍工使用油锯,在平武县水晶镇柏梓村大石头组对黄某甲、张某某等4户农户自留山的桤木、家杉实施了采伐;被告人路某某超林木采伐许可证期限对张某某、杜某某10户农户自留山的桤木、家杉进行了采伐。经鉴定折合滥伐林木蓄积386.4021立方米。采伐木材被运至德阳、安县等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韩某某、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报告书》;5.现场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时限采伐以及未取得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黎佳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83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