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叠检刑诉〔2019〕117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7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镇**村**屯**号。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0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2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1个月;2014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5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8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刑事拘留,3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1日4时许,被告人陆某某乘坐出租车来到本市火车始发站,下车后步行至出站通道走廊处,发现一女子将手机放在外衣右边口袋里,并有一部分裸露在外面,遂趁该女子不备,用手将其手机(一部玫瑰金色VIVO X9手机)盗走,后离开现场。当天上午,被告人陆某某将偷来的手机拿到本市老汽车站附近路边卖给一收手机的贩子,得人民币600元,钱已花完。经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VIVO X9手机价值人民币650元。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于2019年2月2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手机销售单照片及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 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4. 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市价认刑字【2019】2-43号);5.作案现场示意图及被告人陆某某的辨认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吕军
2019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