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111987********,汉族,高中文化,常村煤矿掘进队1(3)队**,住山西省屯留县**镇**村**社**栋**单元**室。2003年11月28日曾因犯抢劫罪被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03)迎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5年5月16日,路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并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03)迎刑重字第366号刑事判决书缓刑的执行部分,对路某某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与盗窃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5000元。2011年1月6日曾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2018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路某某进入长治市潞州区**小区**栋**单元1户失主李某甲家中,盗窃现金41250元、1000元油卡1张。
2、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路某某进入长治市潞州区**小区**栋**单元3户失主王某甲家中盗窃现金约1000元,盗窃价值15950元黄金首饰。
3、2019年8月5日,被告人路某某进入长治市潞州区**小区**栋**单元3户失主王某甲家中盗窃现金约100元,盗窃约15000元的黄金戒指2枚。
4、2019年8月5日,被告人路某某进入长治市潞州区**小区**栋**单元3户失主韩某某家中,盗窃现金约60元。
5、2019年8月6日,被告人路某某进入长治市潞州区**小区**栋**单元4户失主申某某家中,盗窃现金约100元。
6、2019年8月9日,被告人路某某进入长治市潞州区**小区**栋**单元2户杨某某家中盗窃,因被失主发现,后逃离现场,未盗窃财物。
7、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路某某进入长治市潞州区**小区**栋**单元失主李某乙家中,盗窃现金约3500元,盗窃价值 4511元黄金首饰。
8、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路某某进入长治市潞州区**小区**栋**单元4户失主尚某某家中,盗窃现金5000元,盗窃身份证1张、银行卡8张(有密码)。
9、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路某某进入长治市潞州区**小区**栋**单元6户失主李某丙家中,盗窃现金300元,盗窃价值10818元金戒指一枚。
10、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路某某进入长治市潞州区**小区**栋**单元3号失主王某乙家中,盗窃现金1300元。
11、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路某某进入长治市潞州区**小区**栋**单元4户失主王某丙家中,盗窃现金约500元。
12、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路某某进入长治市潞州区**号楼**单元**室失主张某某家中,盗窃现金约11000元。
13、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路某某进入长治市潞州区**小区**栋**单元4户失主李某丁家中,盗窃现金约700元。
综上,被告人路某某入户盗窃13起,盗窃金额共计约112089元,钱款用于个人挥霍,黄金已出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现场检测报告、到案经过等书证、失主李某某等人陈述、鉴定意见、靳某某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路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多次入户盗窃,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连向丽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路某某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散15页。
3.随案移送收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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