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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路某某,曾用名路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林州市**镇**村**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81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人员,现住林州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8日被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林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陵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路某某趁邻居杨某某家中无人之际,爬墙进入其家中秘密窃取现金2730元、一条黄金项链、一枚黄金戒指和一枚白金戒指等物品,经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项链和戒指总价格合计6686元。被告人于2019年12月2日在其家中被抓获,并当场查获失窃的手拿包,内装现金9.14元、存折一张、收据两张。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盗白金戒指、手拿包及包内物品于2020年2月4日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被盗现金、黄金戒指和黄金项链未能追回,被告人也未赔偿被害人损失,未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及前科判决书,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现场笔录及其指认现场和部分赃物的照片,公安机关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害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被盗项链戒指的购买凭证,被害人家中监控视频资料,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收买赃物的相关材料,赃物检验报告及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峰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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