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9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捕前住岷县**镇**村**号,农民,2018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11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管制一年,2020年3月15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岷县公安局抓获,8月26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5日凌晨12 时许,被告人路某某伙同杨某某(批捕在逃)在岷县**镇**村舒某某家门口盗窃舒某某家一辆车牌号为甘J4***6的蓝色“时风牌” 农用三轮车,后路某某和杨某某将该“时风牌” 农用三轮车以600 元卖给了岷县**镇西坝村的吕某某。经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时风牌” 农用三轮车价值2600 元;破案后三轮车追回发还被害人。
2.2020年7月6日下午16 时许,被告人路某某伙同杨某某在岷县**镇**村的半山坡上盗窃张某某的一辆红色 “劲隆150 牌” 二轮摩托车,后路某某和杨某某以500 元的价格卖给了岷县**镇西坝村86号吕某某。经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劲隆150 牌” 二轮摩托车价值3392 元。破案后摩托车追回发还被害人。
3.2020年7月12 日凌晨2 时许,被告人路某某伙同杨某某在岷县**镇**村村委会盗窃了一辆蓝色 “五征牌” 农用三轮车,后杨某某联系岷县**镇**村的董某某,经董某某介绍以4100 元的价格卖给岷县**镇**村的宋某某。经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五征牌”农用三轮车价值17280 元。破案后三轮车追回发还被害人。
4.2020年7月23日凌晨2 时许,被告人路某某伙同杨某某在岷县**乡**村谈某某家门口盗窃谈某某家的一辆红色 “重骑牌150 ” 二轮摩托车,后路某某和杨某某将摩托车以700 元的价格卖给了岷县**镇**村的一个不认识的人。经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重骑牌150 ”二轮摩托车价值4200元。
5.2020年7月24日凌晨2 时许,被告人路某某伙同杨某某在岷县**乡**村**号景某某家门口盗窃景某某家车牌号为甘K8***5的一辆蓝色 “五征牌”农用三轮车,后路某某和杨某某将该车以1500 元的价格卖给了岷县**镇**村**号的包某某。经岷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 “五征牌” 农用三轮车价值9993 元,破案后三轮车追回发还被害人。
6.2020年7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路某某伙同杨某某在岷县**乡**村**号虎某某家门口盗窃虎某某家的一辆红色 “重骑牌150 ” 二轮摩托车,后路某某和杨某某以760 元的价格卖给了岷县**镇**村的一个不认识的人。经岷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结论书认定该 “重骑牌150 ” 二轮摩托车价值4750 元。
7. 2020年7月25日凌晨3 时许,被告人路某某伙同杨某某在岷县岷阳镇教场街洮珠村大园子巷内盗窃包某某家车牌号为J4***0的一辆蓝色 “五征牌” 农用三轮车,后路某某和杨某某将该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岷县**镇**村的吴某某。经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 “五征牌” 农用三轮车价值3230元,破案后三轮车追回发还被害人。
8. 2020年7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路某某伙同杨某某在岷县岷阳镇启明路益中公寓楼下人行道上盗窃王某某车牌号为甘JH***9的一辆蓝色“五征牌” 农用三轮车,后路某某和杨某某将该车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岷县**镇**村**号的杨某某。经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五征牌”农用三轮车价值8840元。破案后三轮车追回发还被害人。
9.2020年8月6日凌晨3 时许,被告人路某某伙同杨某某在岷县岷阳镇教场熙盛家园对面达吾德牛肉面馆门口盗窃高某某车牌号为甘JB***9的一辆蓝色“五征牌” 农用三轮车,后路某某和杨某某将该车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岷县**镇**村26号的杨某某。经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五征牌”农用三轮车价值9649元,破案后三轮车追回发还被害人。
10.2020年8月12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路某某在岷县中医院地下停车场盗窃李维科车牌号为甘JL***1的一辆红色 “东力牌” 二轮摩托车,后路某某将摩托车骑至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乌兰镇。经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 “东力牌” 二轮摩托车价值2268 元。
以上被告人路某某伙同杨某某盗窃作案10起,盗窃的三轮车6辆、摩托车4辆,共计价值人民币662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吕某某、吕建民、吴正芳、杨玉平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舒某某、包三个、王向东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伙同他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燕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甘肃省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37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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