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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某盗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788号

被告人路某某(自报),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南宫市**镇**村**号。2019年7月25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被告人路某某于2019年7月23日在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上雪科技园北区9号宿舍楼302房盗走被害人王某某现金400元,2019年7月24日在以上宿舍楼202房盗走被害人李某甲现金90元,后路某某被深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二)被告人路某某于2019年12月30日20时30分许在东莞市东坑镇龙坑村富港电子有限公司4407宿舍趁同宿舍的被害人李某乙外出时,在李某乙放在床上的背包内盗窃李某乙的一对索爱牌蓝牙耳机(价值79.2元)。案发后,被盗财物已起获。

 (三)被告人路某某于2019年12月31日4时许在某某东莞市东坑镇龙坑村富港电子有限公司4407宿舍趁被害人刘某某睡觉之际,在刘某某床头位置盗窃刘某某的一部金色苹果6S手机(价值330元)。案发后,被盗财物已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被害人的陈述,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无视国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路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奎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路某某现被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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