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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655号 

被告人路某某(自报),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02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司机,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渭南市**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6时20分许,被告人路某某在东莞市**区**社区**路**号**店铺外面的凳子上吃早餐餐时,看见被害人阳某某躺在该处的凳子上睡觉,于是趁阳熟睡之机,路站起来探身伸手将阳放在身旁的一台华为手机(价值约1231.2元)扒走。2020年6月6日7时25分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区**社区**路**厂出门口处将路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阳某某的陈述,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统一专用票据等书证,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威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路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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