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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一部刑诉〔2020〕506号

               

被告人路某某1985****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身份证号码3213241985********,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住江苏省泗洪县********被告人路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11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路某某至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路**号**产业园**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物流仓库,乘人不备,窃得该仓库内A0史密斯热水器1台,AO史密斯净水机1台,海尔电冰箱1台,格力挂壁式空调3台,格力落地式空调1台,格兰仕光波炉1台,美的微波炉1台,美的热水器1台,海尔洗衣机1台,海尔全自动洗衣机1台,价值人民币约28516元。

2020年11月20日,被告人路某某携上述盗窃电器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害单位已收到被盗电器并对被告人路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辨认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花 扬

2020年12月 30日

附件:

1.被告人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电话号码15150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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