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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北碚区**路**号**单元**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路**号**单元**号)。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11月16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8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暂予监外执行),2014年1月23日社区矫正期满。因扒窃,于2010年1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治安拘留十日;因扒窃,于2011年3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治安拘留十五日;因扒窃,于2011年4月6日被原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12时许,被告人路某某来到重庆市北碚区天生市场,趁被害人朱某某不备之机,使用镊子从朱某某上衣口袋中盗走iPhone 6型手机1部后,将该手机藏匿于自己住处。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路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路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民警从路某某住处查获被盗手机依法扣押后发还被害人朱某某。

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iPhone 6型手机1部在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手机等物证;

2.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发还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指认等笔录;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路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姜明刚

检察官助理

2020518

附:

1.被告人路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北碚区**路**号

**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五十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查获的手机被依法扣押后已发还被害人朱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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