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舒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合肥市人,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84********,汉族,不识字,务工,住合肥市蜀山区***园**栋**单元**室(户籍地合肥市蜀山区**镇**路**号)。被告人路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0月被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15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5日被安徽省六安市人民中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0元,于2018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1日经本院决定,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4日至3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2月11日至2月25日,自4月25日至5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下午,被告人路某某至舒城县**镇**村**组,通过撬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汪某某家中,窃得现金4500元,黄金戒指一枚。同年8月1日,路某某在其住处被舒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六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舒城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海棠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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