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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957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881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洮南市**乡**村**屯。2014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4月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1时40分许,被告人路某某去到东莞市**镇**村**村**街**巷**号被害人严某甲的住宅前,趁四周无人之机,推门进入该住宅的院子,接着走进严的房间内打开携带的手电筒翻找财物。刚好此时严某甲返家发现,即在房间内将路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严某甲的陈述,证人严某乙的证言,刑事判决书等书证,作案工具手电筒等物证,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某盗窃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威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路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移送款物清单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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