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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1〕94号 

被告人路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号。2010年11月因盗窃被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6月因盗窃被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9月因盗窃被决定行政拘留三日;2017年5月24 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9月9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26 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路某某于2020年9月15日14时40分许,在本市江干区**饰品区2楼218摊位**饰品店内,趁无人注意之机,从柜台抽屉内窃得14K黄金圆牌形星光棱面镶仿钻挂坠1枚、14K黄金欧美风圆牌个性字母挂坠1枚,经价格认定共计价值人民币2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路某某的家属已替其向被害人赔偿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谅解,被盗挂坠2枚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挂坠照片等;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释放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进货清单、谅解书、收条、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清单、现场照片等;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1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1鉴定意见:价格鉴定(评估)勘验调查专家意见书等;

1视听资料:搜查、扣押、辨认视频、店内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童  帆

检察官助理 戴  勤

2021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补充材料1份及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及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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