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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某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路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2724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路**小区**号楼**。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4月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2111985********,汉族,专科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指定居所;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4月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30日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1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4月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203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小区**号楼**楼**。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4月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甲,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2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邢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221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镇**村**屯**排**室。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4月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21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街**院**单元**楼**。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4月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30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3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路**。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4月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30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被告人某某乙,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28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小区****。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4月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乙,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2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杨某某、孙某甲、韩某某、某某甲、邢某某、于某某、某某乙、薛某某、孙某乙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罪,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间,赵英美(另案处理)招揽被告人路某某、杨某某、孙某甲、韩某某、某某甲等人在其经营的吉林**办**公司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包含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的成套工商手续并以此获利,上述五人将办理完备的工商手续交给赵英美,由赵英美进行对外贩卖。截止案发,路某某注册工商手续19 套;杨某某注册工商手续20余套;韩某某、某某甲、孙某甲注册工商手续4套。

被告人邢某某、于某某、薛某某、某某乙、孙某乙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吉林市船营区政务大厅办理成套的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并将该手续卖给吉林**办**公司。截止案发,邢某某出卖营业执照、对公账户2套;于某某出卖营业执照、对公账户2套;某某乙出卖营业执照、对公账户1套;薛某某出卖营业执照、对公账户2套;孙某乙出卖营业执照、对公账户 1套。

另查明,被告人邢某某、于某某所出卖的对公账户涉嫌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窝点提供洗钱服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破案、抓捕经过、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企业信息、情况说明、微信转****;

证人刘某某证言;

被告人路某某、杨某某、孙某甲、韩某某、某某甲、邢某某、于某某、某某乙、薛某某、孙某乙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杨某某、孙某甲、韩某某、某某甲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路某某、杨某某涉案数量巨大;被告人邢某某、于某某、薛某某、某某乙、孙某乙违反法律规定,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某、杨某某、孙某甲、韩某某、某某甲、邢某某、于某某、某某乙、薛某某、孙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立志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路某某、韩某某、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被告人杨某某、孙某甲、邢某某、于某某、某某乙、薛某某、孙某乙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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