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吉市院公刑诉〔2019〕435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222********26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某某市某某路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0月31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昌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8日,经昌吉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现在押。
被告人达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7********361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村,住某某县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固定职业。2018年11月14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昌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8日,经昌吉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现在押。
被告人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222********1513,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均为某某市某某乡某某村**号,今洁洗浴中心工作。2018年11月12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昌吉市公安局逮捕。2019年1月28日,经昌吉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现在押。
被告人张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223********03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某某县某某村**巷**号,住某某市某某村出租房,今洁洗浴中心工作。2018年10月31日,因容留卖淫罪,于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昌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8日,经昌吉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现在押。
被告人马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222********0046,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某某市某某路某某巷**号,今洁洗浴中心工作。2018年11月12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昌吉市公安局逮捕。2019年1月28日,经昌吉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现在押。
被告人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224********143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均为某某地区某某乡某某村**号,2018年11月14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昌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8日,经昌吉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现在押。
被告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2301*******001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均为某某市某某路某某院**号楼**单元**室,某某市旭泽宾馆工作。2018年11月21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5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8********101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某某市某某区某某沟某某巷**号**幢**室,住某某市某某队出租房,2018年10月31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年11月7日,因涉嫌包庇罪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达某某、马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胡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4月20日至5月20日;2019年7月5日至8月5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4月6日至4月20日,2019年6月21日至7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路某某、马某某、达某某组织卖淫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胡某某协助组织卖淫犯罪事实
2018年7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路某某伙同马某某、达某某在某某市商城路经营今洁洗浴中心,由路某某负责今洁洗浴中心卖淫活动的整体管理,马某某负责管理卖淫人员并向嫖客介绍卖淫服务,达某某负责为店外放风和协助管理卖淫女,安排马某某在店内记账及收取嫖资,张某某负责收账和给卖淫人员发提成,胡某某、马军(另案处理)负责接待嫖客并安排卖淫人员让嫖客挑选,将昌吉市旭泽宾馆5楼6间房作为卖淫场所,组织李某某、张某某、郭某某等多名女子多次进行卖淫活动,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二、被告人赵某某容留卖淫犯罪事实
2018年7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赵某某在经营昌吉市商城路旭泽宾馆期间,容留被告人路某某经营的今洁洗浴中心内李某某、张某某、郭某某等多名女子进行卖淫活动,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三、被告人王某某包庇犯罪事实。
2018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路某某等人在今洁洗浴中心组织卖淫活动,在公安机关对今洁洗浴中心卖淫活动调查期间,向公安机关作假证,意图使路某某逃避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路某某、达某某自动投案;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马某某、胡某某、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马某某、达某某在经营今洁洗浴中心期间,采取招募、雇佣、容留的方式组织他人卖淫,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胡某某协助被告人路某某、马某某、达某某组织他人卖淫,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某、马某某、达某某、张某某、马某某、胡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被告人路某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达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荣
检察官助理:丁毅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路某某、马某某、达某某、张某某、马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昌吉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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