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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某诈骗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路某某,曾用名张某某,女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2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郑州市******号楼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4日经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扶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路某某与其丈夫李某甲(已判刑)虚构投资购买通讯公司工程车经营分红、购买公租房、还贷等事实,多次骗取河南省偃师市**镇**村李某乙等人的钱款。其中骗取李某乙6.19万元、牛某某12.03万元、李某丙7.4355万元、乔某某1.16万元、李某丁3.25万元、李某戊3.85万元、李武昌6.5万元,共计40.4155万元。被告人路某某、李某甲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网络赌博等,至今未退赃。

2018年9月份,被害人魏某某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与被告人路某某结识后,两人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被告人路某某在2019年2月份至2019年12月份期间,以在郑州市、西安市等地做服装生意需要进货、补货、交纳场地费的名义骗取魏某某46.18万元。路某某将骗取魏某某的钱挥霍一空,至今未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和前科证明、微信转账截图、刑事判决书、路某某和李某甲写的欠款条、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路某某网络赌博的微信红包截图等;

2、证人李妮、李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牛某某、李某丙、乔某某、李某丁、李某戊、李某戌、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路某某与李某甲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是共同犯罪;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不分主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广东

检察官助理:王水明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路某某现在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25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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