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公诉刑诉〔2017〕7号
被告人路某某,曾用名路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4198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卢氏县(户籍所在地:卢氏县)。因涉嫌诈骗,2016年7月23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6年8月30日经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6年8月30日被卢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卢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6年1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6年12月15日退回卢氏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7年1月13日卢氏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4月15日,被告人路某某谎称租用三门峡市**区居民辛某某豫****黑色帝豪牌轿车,2015年6月16日,路某某通过灵宝市**镇居民李某某将该车以3万元价格抵押给卢氏县**乡居民张某某,款项用于归还债务。辛某某在租赁期间向路某某索要车辆和租金,路某某既不退还车辆又不支付租金,后辛某某得知车辆被抵押后,找到车辆并将车辆强行追回。经卢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56144元。
2、2015年6月20日,被告人路某某谎称租用义马市**镇居民平某某豫****黑色现代索纳塔轿车,后路某某将该车用于抵顶所欠卢氏县**乡居民周某某2万元欠款。由于租赁期间,路某某不按时支付租金,平某某联系路某某索要车辆但联系不到,平某某通过车载卫星设备找到车辆并报警后将车辆追回。经卢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5300元。
3、2015年7月15日,被告人路某某谎称租用渑池县**乡居民王某某豫****红色铃木雨燕轿车,2015年7月17日,路某某将该车以25000元价格抵押给卢氏县**镇居民王某甲,款项用于归还债务和个人支出。后王某某联系路某某索要车辆,路某某不归还,经王某某联系以25000元从王某甲处赎回车辆(其中路某某支付赎金13000元)。经卢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37699元。
4、2015年8月13日,被告人路某某谎称租用郑州市**公司一辆车牌号为豫****黑色本田CRV越野车,次日将该车以7万元价格抵押给卢氏县**镇居民郝某某,款项用于日常消费和投资,后郑州市**公司通过GPS车辆定位系统找到车辆并将车辆强行追回。经卢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35738元。
5、2015年8月23日,被告人路某某谎称租用陕县**镇居民马某某豫****广汽传祺轿车,2015年8月29日,路某某使用自己照片伪造马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假冒马某某的身份将该车以31500元抵押给陕西省洛南县**镇居民李某甲,款项用于个人投资,致使该车辆至今未被追回。经卢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65586元。
6、2015年11月19日,被告人路某某谎称租用山西省万荣县**乡居民林某某晋****白色别克英朗轿车,2015年11月23日,通过**村居民王某乙将该车以5万元价格抵押给卢氏县**乡居民王某丙,款项用于归还债务和个人支出,致使该车辆至今未被追回。经卢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960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租车协议等书证;证人李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林某某、马某某等人的陈述;卢氏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意见;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任为国
代理检察员: 卢 珊
2017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路某某现羁押于卢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2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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