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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11977********,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保定市清苑区**街**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6月26日被涞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原住所。

本案由涞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14日至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4日16时许,在张涿高速北龙门隧道张家口方向87公里200米处全封闭施工路段,被告人路某某驾驶冀F*****轻型皮卡施工作业倒车时,与施工人员杨某某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路某某主动将受伤的杨某某送往医院,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杨某某死亡。

被告人路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在隧道内施工倒车时,应当预见其倒车行为可能造成其他施工人员伤亡,因其疏忽大意造成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振华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原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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