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Z312号
被告人路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53********,汉族,文盲,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10月11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4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9日重报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早上7点至8点半左右,被告人路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区*镇**小学附近其家门面内,向学生销售炒饭、炸洋芋等食物,导致被害人张某某、顾某某等26名学生呕吐送医治疗。经毕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案发现场提取的炒饭、蒸饭等食物进行检测,其中炒饭、蒸饭所含的金黄色葡萄球菌分别为1400CFU/g、380CFU/g,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熟制粮食制品金黄色葡萄球菌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为100CFU/g,最高安全限量值为1000CFU/g),并认定本次事件是一起由金黄色葡萄球菌污染所致的食物中毒事件。2020年4月22日,路某某及其亲属向毕节市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缴纳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十五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住院病历、疾病证明书、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交款收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顾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5鉴定意见:检测报告等;6.现场勘验、辨认、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路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春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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