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号,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2018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史某某冒用李某某的身份证信息在保定市莲池区北唐胡同侨升大厦5楼502注册成立了保定市储铂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储铂公司)。2018年3月份,史某某将公司交由被告人路某某经营。储铂公司通过通过宣传、授课等方式,向受骗群众介绍该公司《错版邮王》、《书法作品》等收藏品、字画具有运营时间短,高额利息等投资理财功能,诱骗被害人冯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多次购买该公司《错版邮王》、《书法作品》等收藏品,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523380元(2018年3月前集资人民币25900元,2018年3月后集资人民币497480元),案发前返还被害人集资款人民币61000元,所得集资款用于支付房租、工资、员工业绩提成。2018年6月底,储铂公司关闭,员工遣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岩
附: 1.被告人现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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