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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诉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路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31976********,汉族,大专文化,原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住本市秦淮区**路**佳园**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路**号)。被告人路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11 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2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路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伙同赵某某、夏某某、刘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于2017 年2月成立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口口相传、酒会、微信等方式进行宣传,以投资1万元人民币每周返还人民币750元的高额利息等为诱饵,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夏某某、刘某某等负责组织管理吸收资金业务,被告人路某某作为法人提供用于集资的银行卡、参加酒会演讲等。已报案的集资参与人共计180余人,非法集资人民币1400余万元(其中未兑付本金700余万元)。在公司存续期间,用于非法集资的法人代表路某某(另案处理)名下的四张银行卡中,另有干某某等其他人流入资金700余万元。

被告人路某某于2019年3月11日投案,到案后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商登记资料、银行交易清单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夏某某、刘某某、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益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金鉴证报告;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路某某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勇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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