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19〕65号
被告人路某某,绰号张六子、雷震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9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岷县**镇**村**号,2018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8年11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解除取保候审,9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路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3日岷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路某某家中大衣柜与墙壁夹缝中查获自制火枪一支,经鉴定,该枪支为前装式火药枪,具有杀伤力。路某某到案后对自己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9年6月26日6时许,被告人路某某帮助朋友舒某某找了民工去舒某某家地里干活,路某某趁舒某某和民工在地里干活的时间,盗取舒某某车内扶手箱里放的现金人民币5600元后逃跑。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路某某被岷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证据保全清单、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等书证;
2.证人包某某、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舒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提取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具有杀伤力的前装药式火药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和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路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至5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燕
2019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路爱科现羁押于甘肃省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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