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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5021986**********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市,无职业,现住磐石市**小区。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路某某明知鹦鹉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仍通过网络先后三次从微信名为“**”手中购买鹦鹉四只(**鹦鹉二只,**鹦鹉二只)送给朋友。经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四只鹦鹉(**鹦鹉二只,**鹦鹉二只)均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附录二物种,相当于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案发后,被告人路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2.立案决定书;3.案件提起、综合材料及抓捕经过;4.户籍信息;5.前科劣迹证明;6.搜查证及搜查笔录;7.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指认照片;8.照片;9.文件承办单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公安局文件、交易表格;10.微信交易及微信聊天记录;11.鉴定意见通知书;12.情况说明等。

二、证人证言

证人胡某某、李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磐石市公安局讯问光盘一张。

四、鉴定意见

吉林森林司法鉴定所吉森证司鉴所[2020]环损鉴字第0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路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牟春平

2020年4月16

附:

1.被告人路某某现于原居住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共一册及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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