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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一部刑诉〔2019〕580号

被告人路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28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黑龙江省肇东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路**号**门,住北京市房山区**镇**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属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2月22日至2019年3月21日;自2019年5月6至2019年6月5日),鉴于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路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复方丹参滴丸、硫酸氢氯吡格雷片、阿卡波糖片等药品,后加价非法销售。2018年8月30日,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联合北京市房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路某某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镇**家园**区**楼**单元**号的家中,查获用于非法经营的药品共计84种。经鉴定,查获药品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95039.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路某某供述;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等人证言;3.鉴定意见:价格评估结论书;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5.书证:鉴定意见通知书;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路某某现在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玖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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