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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583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61********,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系蒙城县**镇**,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镇**村**楼**号,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5日21时22分,被告人路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蒙城县**镇**村路段时,被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路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鉴定意见: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公安民警现场查获时制作的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公安民警现场查获路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制作的现场视频录像及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单为党

检察官助理:戚小情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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