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雅检一部刑诉〔2020〕953号
被告人路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洋县XX镇XX村XX县XX公司,现住沙雅县XX场,无前科。曾因滥伐林木,2014年1月6日,被沙雅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行政处罚。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3月1日,被阿克苏地区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地区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涉嫌滥伐林木罪,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克苏分院移送审查起诉,阿克苏分院指定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2日,被告人路某在沙雅县XX场XX队范围,雇佣他人机械,将自己承包地里的80亩直径在5cm以下的12853株红枣树砍伐。经查,被告人路某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私自砍伐的80亩红枣树已纳入国家退耕还林项目,并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款88000元。经评估,滥伐红枣树的价值为38559元。案发后,被告人路某已在涉案地块补种梨树3000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刑事技术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滥伐红枣幼树12853棵,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沙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XX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沙雅县XX场,联系电话182XXXXXXXX;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等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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