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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甲、赵某甲等九人寻衅滋事、非法组织卖血、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未检刑诉〔2019〕181号

被告人路某甲,曾用名路某乙,男性,汉族,生于1998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6228271998********,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甘肃省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农民。2016年6月19日因殴打他人被镇原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6年10月20日因殴打他人被镇原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2016年11月1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镇原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7年7月12日因寻衅滋事被镇原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组织卖血罪、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镇原县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性,汉族,生于1984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6228271984********,大专文化,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现住甘肃省镇原县**镇**栋**单元**室,镇原县供电公司**供电所职工。2015年9月因殴打他人被调解处理。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 6月11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镇原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旺旺”,男性,汉族,生于1990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6228271990********,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甘肃省镇原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农民。2012年5月15日因未按规定及时申领暂住证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鲁家沟派出所处警告;2017年3月13日因盗窃被镇原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7年7月11日因寻衅滋事被镇原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7年11月6日因寻衅滋事被镇原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9年6月20日因犯强奸罪被镇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年10月29日至2021年10月28日止,现羁押于镇原县看守所。

被告人秦某甲,男性,汉族,生于1982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6228271982********,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甘肃省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农民。2006年11月因交通肇事罪被镇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5年6月因殴打他人被调解处理;2015年7月因殴打他人被调解处理;2015年8月因殴打他人被调解处理;2015年11月因故意损毁财物被调解处理;2017年1月因殴打他人被调解处理;2017年11月因殴打他人被调解处理;2018年7月因殴打他人被调解处理。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镇原县看守所。

被告人秦某乙,曾用名秦某丙,女性,汉族,生于1980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6228271980********,大专文化,户籍地甘肃省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现住址甘肃省镇原县**镇**号楼**单元**室,庆阳市献血站**县献血屋职工,初犯。因涉嫌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19年6月6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宁县看守所。

被告人秦某丁,曾用名秦某戊,女性,汉族,生于1990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6228271990********,大专文化,户籍地甘肃省镇原县**镇**号,现住址甘肃省镇原县**镇**楼**单元**室,庆阳市献血站**县献血屋职工,初犯。因涉嫌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19年6月6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庆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段某甲,男性,汉族,生于1991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6228271991********,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甘肃省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农民。2016年12月因寻衅滋事被镇原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镇原县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甲,曾用名郭某乙,女性,汉族,生于1986年****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6228271986********,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镇原县****行政村**自然村,现住址镇原县**镇中街贾某某家出租房,镇原县**手机店员工,初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祁某甲,又名祁某乙,男性,汉族,生于1990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6228271990********,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现住址镇原县**镇**沟刘某甲出租屋,个体户。2011年12月7日因嫖娼被镇原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0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甲、李某、席某某等10人涉嫌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诈骗罪、祁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于2019年8月21日、2019年10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被告人路某甲初中辍学后步入社会,因年龄较小无正当职业,无固定生活来源,经常伙同他人混迹镇原县城,先后结识了社会闲散人员李某(另案处理)以及不良在校学生席某某(另案处理),后不断通过两人的同学关系结交在校不良学生王某某(另案处理)和无固定职业人员张某甲等人,并逐步形成时分时合、关系较为松散的恶势力违法犯罪团伙。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该团伙在镇原县城酗酒闹事、随意殴打他人、采用暴力或软暴力催债等方式进行寻衅滋事作案19起。2019年6月2日,甘肃省公安厅认定路某甲等人为恶势力违法犯罪团伙。

经审查认定,该恶势力违法犯罪团伙成员共7人,纠集者为路某甲、赵某甲,成员为张某甲、秦某甲、李某、席某某、王某某,共涉嫌寻衅滋事作案24起。其中路某甲纠集李某、席某某、王某某等人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或者以索要小额借款为名,多次殴打被害人罗某某、张某乙等人,共作案11起;2017年9月份至2018年5月份,被告人赵某甲纠集张某甲、秦某甲、路某甲等人通过殴打、威胁、强拿硬要、跟踪滋扰、常留债务人居所不去的方式向被害人鱼某甲暴力或软暴力讨债作案8起,其中,秦某甲参与7起,路某甲参与5起,张某甲参与6起。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路某甲、段某甲、秦某乙、秦某丁四人先后组织14人次非法卖血,其中秦某乙参与组织卖血作案13人次,秦某丁参与组织卖血作案14人次,路某甲参与组织卖血作案7人次,段某甲参与组织卖血作案6人次。四被告人的行为严重破坏国家公共卫生管理秩序以及无偿献血相关法律法规,涉嫌非法组织卖血罪。2018年6月至7月份,被告人路某甲骗取他人信任,以按揭手机支付报酬为幌子,先后骗得11人共按揭手机14部,涉案金额达42956元,其行为涉嫌诈骗罪;被告人郭某甲、祁某甲明知是路某甲诈骗所得手机仍予以回收转售,涉案金额分别为17988元、12492元,其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一)寻衅滋事

1、2017年4月26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路某甲因其堂弟路某丙和王某某发生口角,遂伙同路某丙、路某丁在镇原宾馆隔壁的植物园内对王某某进行殴打,致其眼窝和嘴被打破。殴打王某某的过程中路某甲的表链断裂,路某甲遂强迫王某某为路某丙写3000元借条一张。王某某为了解决与路某甲、路某丙等人之间的矛盾,于2017年6月份的一天在镇原宾馆请路某甲、路某丙、路某丁等人吃饭,后无人再向王某某索要3000元。安培在王某某被打之后欲报复路某甲,遂带人在镇原县忠恕街“老北京奶茶店”堵路某甲时反被路某甲殴打。

2、2017年5月份的一天,段某乙替其同学出面应路某甲之约,二人在镇原中学门口见面时,被告人路某甲先拿起手中的饮料瓶,将饮料洒在了段某乙脸上,之后又用脚在段某乙的脊背上踢了两脚。

3、2018年5月13日晚,在镇原县中街“龙钻KTV”门口的街道上,被告人路某甲以李某和席某某替镇原中学学生杨某某出头欲殴打张某丙为由,在李某脸上扇了几巴掌、腿上踢了一脚。5月14日中午,席某某打电话让李某将杨某某带到路某甲所在的鱼某甲家,李某从镇原中学门口堵到杨某某后在其脸上扇了几巴掌,之后骑摩托车把杨某某带到了鱼某甲家,席某某在杨某某的脸上扇了几巴掌,被告人路某甲见状提议李某和席某某向杨某某强行索要三条黑兰州牌香烟以解决矛盾,后杨某某家人报警,公安机关对李某、席某某予以治安处罚。

4、2018年6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路某甲电话叫李某甲和张某乙将醉酒的张某丁接回,李某甲和张某乙未理会,路某甲便带着张某丁到二人位于镇原县城关镇“蚂蚱沟”的出租屋内用皮带在张某乙的肩膀上打了两下,在李某甲的脊背上打了四下,并强行将张某丁留在两人的出租屋后离开。

5、第二天下午,被告人路某甲打电话叫张某乙和李某甲到镇原县百佳超市隔壁的麻辣烫店吃饭,吃饭时路某甲强行逼迫张某乙喝酒。张某乙醉酒后,路某甲伙同李某将张某乙拖到信用社隔壁的院子里进行殴打。殴打完后路某甲、李某、申某某(行政处罚)三人往张某乙的身上撒尿,侮辱张某乙。路某甲三人离开时将张某乙的华为畅享8puls手机随手拿走使用,后该手机被张某乙要回。

6、2018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路某甲伙同席某某、段某丙(行政处罚)、张某戊(行政处罚)等人将罗某某堵截到镇原职中附近的一片空地上,路某甲以罗某某欠其400元钱不还为由(400元是按揭手机报酬,不是借款),在罗某某的胸部踢了一脚将其踢倒,后席某某和段某丙用拳头在罗某某头部打了五、六拳,罗某某的鼻子被打破。随后,路某甲让罗某某将鼻血擦拭好后离开。

7、2018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和申某某、王某某在县城秦园子巷内遇见罗某某后将罗某某拦住,申某某见状便立即给路某甲发信息说罗某某被他们堵住了,路某甲回复信息说“送他上路”,随后,李某对罗某某进行拳打脚踢。待路某甲到达后李某离开现场,路某甲和申某某、王某某、张某戊等人便将罗某某强行带至镇原县城潜夫山公园,后被告人路某甲和申某某、王某某三人强行轮番和罗某某摔跤,不断欺负罗某某。

8、2018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和祁某丙(行政处罚)从镇原县东操场将罗某某胁迫到位于镇原县城关镇新一代巷子路某甲的出租房。被告人路某甲以罗某某不还钱为由用黑色电警棍电击罗某某右手拇指,再次电击时被罗某某躲开,路某甲将电警棍放至罗某某大腿胁迫罗某某给王某某写下3000元钱的欠条,方才将罗某某放走。后该欠条被王某某丢失,无人再提及欠条的事情。

9、2018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路某甲和李某在镇原县西街蓝夜海KTV附近将罗某某堵住,路某甲以罗某某不还钱为由在罗某某左脸部击打一拳、用肘部在罗某某胸前打了几下。后路某甲要随罗某某回家找罗某某父亲要钱,罗某某不从,路某甲言语威胁罗某某后离开。

10、2018年8月27日,被告人路某甲、李某在镇原职中找到罗某某后,二人以罗某某不还钱为由,李某在罗某某胸部打了一拳,后路某甲将罗某某手中食物打落到地上,并让其捡起来吃,罗某某拒绝后二人离开学校。

11、2018年8月的一天晚上,席某某带段某丙、张某己、祁某丙到路某甲的办公室向申某某讨要席某某的自行车未果,当四人欲离开时,李某以办公室丢东西为由要三人等路某甲回来,并用凳子将房门堵住不让三人出去。路某甲到办公室后,以段某丙和张某己随便到他办公室为由,用电警棍、脚、拳头殴打二人,后放席某某、段某丙、张某己、祁某丙四人离开。

12、2017年9月的一天14时许,因鱼某甲久欠被告人赵某甲母亲陈某某的钱不还,被告人赵某甲和秦某甲两人在镇原县城关镇癖水珠广场将鱼某甲堵住索要欠款,鱼某甲无钱偿还,赵某甲便在鱼某甲脸上扇了三、四巴掌,后赵某甲就和鱼某甲商量还钱的事,直到17时,两人才放鱼某甲离开。

13、2017年10月的一天,因鱼某甲欠赵某甲母亲钱不还,被告人赵某甲便指示张某甲和路某甲将鱼某甲带到镇原县城关镇秦园子廉租房附近的一块空地要账,被告人秦某甲和张某甲因鱼某甲身上有一把菜刀为由对鱼某甲拳打脚踢,后放鱼某甲离开。

14、2017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赵某甲、秦某甲、张某甲、路某甲四人因鱼某甲无钱还账,用车将鱼某甲拉到其位于****行政村**自然村的老家,撬掉鱼某甲家大门锁进入院内,四人欲将鱼某甲家的拖拉机和摩托车拉走,后鱼某甲的父亲鱼某乙借回3000元交给赵某甲,四人方才离开。

15、2018年4月的一天因鱼某甲无钱还账,被告人赵某甲安排秦某甲、张某甲、路某甲等人,用车将鱼某甲拉到其位于****堡行政村**自然村的老家,欲将鱼某甲家粮食拉走顶账,鱼某甲不同意,张某甲便用拳头击打鱼某甲的胸部。鱼某甲的父亲鱼某乙无奈便联系亲戚打款5000元,张某甲、秦某甲、路某甲等人离开时将两袋菜籽拉走,后鱼某甲答应给500元,才将菜籽归还给鱼某甲。

16、2017年后季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多次给鱼某乙打电话并以其在临泾街道等相威胁,强行向鱼某乙索要1000元。

17、201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赵某甲将鱼某甲叫到席某甲家,秦某甲和赵某甲以鱼某甲不还钱为由用枕头、拳头殴打鱼某甲并让其做仰卧起坐后离开。

18、201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赵某甲、秦某甲、张某甲三人让路某甲打电话将鱼某甲叫到啤酒厂西侧的啤酒摊,赵某甲、秦某甲、张某甲三人以鱼某甲无钱还帐为由,将鱼某甲带到路上殴打,后鱼某甲自行离开。

19、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份,被告人赵某甲以鱼某甲欠钱不还为由,指示张某甲替自己向鱼某甲索债,张某甲又指使路某甲住在鱼某甲的出租房以强留不去、跟踪滋扰等方式向其讨债,对鱼某甲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二)非法组织卖血案

2017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段某甲听说顶替别人献血能获取报酬,其因手头拮据便到镇原县献血屋替他人献血,并获利800元。后段某甲与献血屋工作人员秦某乙、秦某丁商定组织人员顶替献血,意图从中获取经济利益。其中被告人秦某乙和秦某丁负责联系已报名但不愿献血的人,每人收取800或1000元不等的费用,被告人段某甲负责寻找血源。此后被告人段某甲先后组织柳某某、张某庚、席某乙、段某丁、安某甲、张某甲等6人前往镇原县献血屋卖血。2018年初段某甲欲外出务工,遂将被告人路某甲介绍给秦某乙、秦某丁两人,让路某甲组织人员顶替献血。2018年5月至6月,被告人路某甲先后组织李某乙、罗某某、寇某某、王某甲、米某某、秦某己、张某辛等7人前往镇原县献血屋献血。每次献完血后,被告人秦某乙或秦某丁都给路某甲支付600元费用,给段某甲支付100元介绍费。路某甲从其600元中支付200-300元不等的费用给献血人员。在此过程中,段某甲和路某甲各卖血一次,路某甲组织的卖血人员鱼某甲、张某乙、张某丁、庞某某等人因不符合献血标准,均卖血未成功。

被告人秦某乙、秦某丁、段某甲、路某甲四人非法组织卖血以来,路某甲共组织7人次卖血,从中共获利1100元;段某甲组织6人次卖血,从中共获利2400元;秦某乙参与组织13人次卖血,从中获利1350元;秦芳玲参与组织14人次卖血,从中获利2350元。

(三)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18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路某甲以被害人为其按揭手机后不用归还按揭款,并可以获得一定好处费为幌子,先后欺骗张某乙、张某丁、张某壬等11名被害人在被告人郭某甲工作的华强通信手机连锁联通营业厅按揭VIVO牌手机14部,其中VIVONEX手机1部,VIVOX20PLUS手机1部,VIVOX21手机12部,涉案价值42596元。被告人郭某甲在为被害人办理手机按揭手续过程中发现路某甲有将按揭手机转手套现的行为,在明知路某甲出售的手机是欺骗受害人所得的情况下先后从路某甲处回购VIVOX21手机6部手机转售他人,涉案价值17988元,其中5部由其指使其表弟祁某甲从路某甲处取回,1部委托田某某购回。被告人郭某甲将该6部VIVO X21手机分别以2200元出售给王某乙1部,以2000元出售给郭某丙1部,以1700元、1800元出售给席某丙2部,以2000元出售给刘某乙1部,剩余1部由其丈夫李某丙使用;被告人祁某甲明知路某甲所出售的手机系非法所得,先后从路某甲处购买价值3498元的VIVONEX手机1部,并以35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任某某;购买市场价2998元的VIVOX21手机3部,其中将2部分别以2300元、215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乙,1部以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周某某,涉案价值12492元。

1、2018年6月9日,被告人路某甲指使张某乙在镇原县联通公司手机店郭某甲处贷款2998元按揭一部VIV0X 20 PLUS手机,路某甲将该手机无偿拿走并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癸,后张某乙自己按时偿还按揭款。

2、2018年6月19日,被告人路某甲指示李某甲让其到镇原县联通公司手机店郭某甲处按揭一部手机,并承诺按揭款不用李某甲偿还,李某甲和张某丁到郭某甲处按揭手机时,李某甲因征信问题无法办理,后李某甲让张某丁为其按揭一部手机。张某丁便在镇原县联通公司手机店郭某甲处贷款3198元按揭了一部VIVO X21手机,李某甲拿到手机后交给路某甲,路某甲给其1100元报酬,后路某甲将该手机低价出售。

3、2018年6月23日,被告人路某甲以替张某丁还手机按揭款为由指示张某丁到镇原县联通公司手机店郭某甲处贷款3076元按揭一部VIVO X21手机。后张某丁将手机无偿交给路某甲,路某甲将该手机低价出售。案发后被告人路某甲赔偿被害人张某丁两部手机款,共计4396元。

4、2018年6月25日,被告人路某甲以每部手机给张某丁1000元好处费,并支付按揭款为诱饵欲让以张某丁为其按揭两部手机,张某丁遂带其亲戚张某壬在镇原县联通公司手机店郭某甲处贷款6396元按揭两部VIV0X21手机,路某甲将两部手机拿走后并未履行给1000元好处费和偿还按揭贷款的承诺,后路某甲将该两部手机低价出售。案发后被告人路某甲赔偿被害人张某壬两部手机款,共计4396元。

5、2018年6月26日,被告人路某甲以给张某子800元好处费,并承诺负责还款的方式欺骗张某子在镇原县联通公司手机店郭某甲处贷款3198元按揭一部VIVO X21手机,后予以低价出售,按揭款由被害人张某子自行偿还。

6、2018年7月3日,被告人路某甲承诺每部手机给王某甲和米某某1000元好处费,并谎称自己会支付按揭款,取得两人信任后,路某甲带着王某甲和米某某到镇原县联通公司手机店郭某甲处办理按揭手续,两人在各自名下分别贷款2878元、3136元,各按揭了一部V1V0X21手机。后路某甲给王某甲和米某某每人1000元的好处费后将手机拿走并低价出售,按揭款由被害人王某甲、米某某自行偿还。

7、2018年5月份,被告人路某甲指示安某乙(行政处罚)物色年满18周岁的人按揭手机交给自己出售,路某甲承诺安某乙将按揭到的手机交给自己,可以拿到1000元好处费。后安某乙在QQ上联系到曹某某,取得曹某某的信任后,于2018年7月7日指使曹某某在镇原县联通公司手机店郭某甲处贷款2998元按揭了一部VIVOX21手机,后安某乙将手机给路某甲,在路某甲的授意下,安某乙以曹某某需按揭两部手机后才能拿到1000元报酬为由,拒绝支付曹某某报酬,路某甲只给曹某某50元路费让其回家,后该部手机由申某某使用。案发后被告人路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手机款2948元。

8、2018年7月,被告人路某甲在镇原县城关镇新一代巷子内一出租屋自立了名为“庆阳先科电子商务中介有限公司”,该公司总共五人。路某甲任执行董事,王某某任社交总监,安某乙任行政总监,申某某任信息总监,张某戊任财务总监。路某甲指使公司的四人寻找年满18周岁的人按揭手机,他从四人处以每部手机1000元的价格收购,让四人看情况给按揭手机的人支付报酬,并对按揭手机人的谎称不用自己偿还按揭款。2018年7月10日,申某某为完成路某甲交给的任务,欺骗郭某丁说按揭一部手机就可以到路某甲的公司上班。取得郭某丁的信任后,申某某带郭某丁到镇原县联通手机店郭某甲处贷款2998元按揭了一部VIVOX21手机,申某某将该手机交给路某甲,路某甲给申某某800元报酬后将该手机低价出售,后郭某丁自行偿还按揭款。案发后被告人路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手机款2000元。

9、2018年7月18日,张某戊(行政处罚)为完成路某甲交给的按揭手机任务,以每部手机给500元好处费为诱饵,欺骗祁某丁和李某丁不用偿还按揭款,取得二人的信任后,张某戊指使祁某丁和李某丁到镇原县联通公司手机店郭某甲处按揭手机,祁某丁贷款2998元按揭一部VIVO X21手机,李某丁贷款3498元按揭一部VIVO NEX手机。路某甲拿到该两部手机后,给了张某戊1000元,张某戊给祁某丁和李某丁每人500元作为报酬。后路某甲将该两部手机低价出售,两部手机按揭款由祁某丁和李某丁自行偿还。案发后被告人路某甲已分别赔偿被害人祁某丁、李某丁手机款2498元、2500元。

10、2018年7月28日,被告人路某甲指使申某某在镇原县联通公司手机店郭某甲处贷款2798元按揭一部VIVO X21手机,路某甲用同款但不同色的手机将申某某按揭的手机换走并低价出售,后申某某拒不支付按揭款。

11、2018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路某甲在镇原县联通公司手机店郭某甲处贷款2798元按揭一部VIVO X21手机,后郭某甲委托联通公司修手机的田某某以2000元将该手机收购,并交由其丈夫李某丙使用,后路某甲拒不支付按揭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手机销售票据、贷款合同等书证;

2证人申某某、安某乙、张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鱼某甲、张某丁等人的陈述;

4辨认笔录、电子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

6被告人路某甲、赵某甲、张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甲、赵某甲、张某甲、秦某甲等人随意殴打人,滋扰他人生活,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路某甲、赵某甲为该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纠集者。被告人路某甲、赵某甲、张某甲起主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秦某甲起次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被告人秦某乙、秦某丁、路某甲、段某甲四人先后组织14人非法卖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组织卖血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秦某乙、秦某丁起主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路某甲、段某甲起次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被告人路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骗的方式使他人将按揭的手机供自己出售牟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祁某甲明知路某甲所售手机为非法所得而予以收购并出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路某甲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组织卖血罪、诈骗罪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甲在前罪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广军 徐七玲 李文

检察官助理:徐红梅

2019年10月25

附:

1.被告人路某甲、赵某甲、张某甲、秦某甲、段某甲现被羁押于镇原县看守所;被告人秦某乙现被羁押于宁县看守所;被告人秦某丁现被羁押于庆城县看守所;被告人郭某甲、祁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原住所,联系电话分别为1521380****、13119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册共壹仟玖佰叁拾柒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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