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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甲、路某乙等保险诈骗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路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5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路某乙,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曾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8月20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500元。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路某丙,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曾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8月20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500元。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甲、路某乙、路某丙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路某丙跟随被告人路某甲在为铜山区**镇**村村民王某甲盖房屋期间,将其腰部摔伤,后被告人路某甲与被告人路某乙、路某丙共谋,向医院虚构其事故原因系在家中摔伤,骗取医疗保险金人民币42343.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苏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徐州市城乡居民医保情况调查表等书证;

2.证人路某丁、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路某甲、路某乙、路某丙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甲、路某乙、路某丙结伙,虚构事实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甲、路某乙、路某丙结伙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魏娴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路某甲、路某乙、路某丙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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