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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甲、路某乙等寻衅滋事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涉企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路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7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乡**村,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乡**村,任许昌**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10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建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被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路某乙,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乡**村,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乡**村,务农。1989年8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05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许昌市建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9年10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建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经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建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路某丙,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乡**村,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乡**村,务农。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建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经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建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7日被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路某丁,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乡**村,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乡**村,务农。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建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被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甲、路某乙、路某丙、路某丁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路某甲伙同被告人路某乙、路某丙、路某丁,在小召乡河沿张村一顺农业公司院内对丁某某实施殴打,后将丁某某扔在一顺农业门口对面菜棚前小土沟里。经鉴定,丁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甲、路某乙、路某丙、路某丁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明涛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路某甲、路某丙、路某丁现取保候审于原籍,被告人路某乙现羁押于建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五张、起诉书二十三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量刑建议书一份、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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