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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甲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6〕444号

被告人路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号。被告人路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16年8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9月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4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路某甲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皖******改装机动三轮车沿S10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临泉县鲖城镇西头路段时,与对向行驶顾某甲驾驶的搭载顾某乙、顾某丙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顾某甲当场死亡,顾某乙、顾某丙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临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顾某甲系交通工具外力作用头、胸部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顾某乙伤情被评定为重伤二级,顾某丙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一级。经临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路某甲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路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顾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临泉县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查笔录;

7.案发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涛

2016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路某甲现被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卷内光盘3张,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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