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二部刑诉〔2020〕597号
被告人路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镇**村**号,现住河北省正定县**号楼**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路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1日被告人路某甲为其经营的正定新区**村**厂开具虚假在建证明,从而骗取拆迁补偿款48155元。2018年7月10日,路某甲将非法所得的48155元全部退还。
被告人路某甲于2019年11月1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信、正定新区企业征收房屋设施合法性认定意见等;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路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妍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路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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