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筑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路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46岁,公民身份号码5201811973********,汉族,文盲,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乡**村***组,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日被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9日被清镇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清镇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清镇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改变管辖,于2019年12月13日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3月13日上午,被告人路某甲、路某乙(已判刑)得知路某丙因计划生育超生被带到计生站做结扎手术后,路某甲携带一把菜刀、路某乙携带一把单刃尖刀,之后二人与汪某某、陈某某一起到清镇市**乡**村计生站找计生干部。路某甲一行人在计生站外面遇到计生干部周某某(小名小某某),双方发生口角后抓扯,路某甲用随身携带的菜刀砍向周某某,未砍中。路某乙趁周某某不备,用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朝周某某的左大腿刺了一刀,周某某大出血倒地,路某甲、路某乙等人随即逃离现场。周某某在送医路上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系因被他人持单刃锐器刺断左大腿股动静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路某乙于2001年3月29日在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被公安机关抓获,路某甲于2019年9月2日在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路某甲、路某乙作案时分别所持的凶器菜刀、单刃尖刀各一把;
2.书证:被告人路某甲的户籍信息,被害人周某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汪某某、陈某某、全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4.被告人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清镇市公安局出具的(2001)清公尸检验字第049号尸体检验报告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甲伙同路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祖伟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路某甲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
2.卷宗四册(含补侦卷一册)。
3.散件材料十五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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