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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甲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19〕1549号 

  被告人路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现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4日凌晨3时左右,被害人李某某饮酒后,在毕节市七星关区**镇**卫生院路口处与饮酒后的路某乙因琐事发生口角,李某某动手殴打路某乙,致路某乙受伤,后被告人路某甲及周某某(另案处理)分别手持菜刀往李某某的身上一阵乱砍,将李某某身上多处砍伤。经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被他人砍伤致全身多处皮肤裂伤目前测创口癫痕总计88.3cm构成轻伤一级,致左侧肩峰端开放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路某乙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路某甲作案后经民警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清单、病历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路某乙、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路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青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共计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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