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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甲非法制造枪支案)(公开版)_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路某甲,曾用名路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92********,苗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麻阳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麻阳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2020年1月21日被麻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麻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由麻阳县公安局重新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期间,被告人路某甲使用射钉枪部件、钢管自行加工组装了一支火药枪,后藏匿于家中。2020年1月15日,本村村干部在路某甲家中进行法制宣传时,路某甲主动将该火药枪上缴给公安机关,次日到麻阳县公安局文昌阁派出所投案。经怀化市公安局鉴定该疑似枪支认定为枪支。

被告人路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火药枪照片及提取笔录: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3.证人贾某某、姚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路某甲的供述;

5.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

6.本案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火药枪支1支,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路某甲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勇民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路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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