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前检二部刑诉〔2020〕Z179号
被告人路某甲(曾用名路某乙、马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4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苏木**嘎查**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苏木**嘎查**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赵璇,系内蒙古俊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6月份被告人路某甲用自己和其兄弟路某丙的名义与额尔登布拉格人民政府、乌拉特前旗林业局签订了退耕还林合同书,把他们位于乌拉特前旗**苏木**嘎查**井旁边的40亩耕地变成林地种植柠条。2003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路某甲先后领取过5年退耕还林补贴,后由于经营不善,柠条成活率低,经林业局验收不合格遂不再发放补贴。2013年被告人路某甲未经林业部门主管批准擅自将已退耕还林的40亩土地复垦为耕地并种植农作物至2018年,2019年被告人路某甲将复垦的土地承包给武某某,由武某某经营并支付承包费每亩600元,被告人路某甲合计获得承包费24000元。后经乌拉特前旗林业设计规划队鉴定,乌拉特前旗**嘎查被告人路某甲复垦的退耕还林地,林地属性为防护林,树种为柠条,面积为40亩。案发后,被告人路某甲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材料、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巴市林业局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土地承包合同书、内蒙古乌拉特前旗退耕还林合同书(路某甲、路某丙)、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农户兑现底册、退耕还林补贴粮食折现补助清册、退耕还林补贴现金补助清册、已办结资金记录(路某甲、路某丙)、一卡通流水明细(路某甲、路某丙)、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等书证;
2.证人路某丙、纪某某、雄某某、宋某某、哈某某等人的证言;
3.乌林勘鉴字(2019)12号、乌林勘鉴字(2019)55号;
4. 2019年9月17日,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制图1张、现场照片14张;
5.证人杨某某、郭某某、武某某、李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路某甲的辨认笔录;
6.被告人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的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甲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路某甲获得的承包费24000元系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路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路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晗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路某甲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材料1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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