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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路某甲,195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31954********,汉族,文盲,**物流南京基地维修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村**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山庄**幢**单元**室)。被告人路某甲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路某甲在南京市栖霞区**村**号**物流南京基地东南角一处荒地非法种植罂粟,后于2020年5月8日被民警查获并依法铲除,经现场清点共计934株。

同日,民警将被告人路某甲抓获,并在其位于该基地宿舍的住处查获干枯状罂粟果实两袋。经鉴定,上述罂粟植物及干枯状果实均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归案后,路某甲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卞某某、路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搜查、称量、提取、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雅晴

检察官助理  毛若帆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路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13390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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