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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甲非法采矿案)_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开检公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路某甲,男,199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582199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河北省沙河市******号,务工。2020年4月7日,因涉嫌非法采矿被沙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月1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沙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沙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8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秋冬季,被告人路某甲、郑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位于河北省沙河市**镇**村村东路某甲母亲路某乙的地里非法开采砂石。截止到案发形成大面积采坑。采坑位于河北省沙河市**镇**村东,东距沙河市约8km,西距**镇约7km。经沙河市中鼎测绘有限公司现场测绘,采坑总占地面积为2499.17平方米,估算挖方量为16244.61立方米,其中卵石比例54%,估算挖方量为8772.09立方米,粗砂比例为46%,估算挖方量为7472.52立方米;经河北省地矿局第九地质大队出具采坑建设用砂、石认定报告,该采坑内粗砂符合II类建筑用砂标准,卵石符合建筑用石标准;经沙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非法开采粗砂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04472元,涉案非法开采卵石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48580元,非法开采的砂石价值共计3530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村**砂石坑摸底情况表、接受证据清单、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表、调查报告、盗采砂石量一览表、沙河市**河道治理开发公司砂石销售凭证、宗地图、证明、沙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村、**村采砂坑相关情况说明、土地利用规划图、情况说明、沙河市**河道治理开发公司收据、沙河市**停车场收据、现场照片、到案经过、证明、现状照片、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鉴定意见:沙河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涉案非法开采粗砂价格认定结论书、沙河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涉案非法开采卵石价格认定结论书、河北省地矿局第九地质大队沙河市**镇**村东13号坑建设用砂、石认定报告;3.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图、照片),路某丙、路某丁、路某戊、路某己、路某甲、姚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4.证人证言:证人路某丁、路某庚、路某己、路某戊、路某乙、姚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士宁

2020年9月9

                                     

附件:

    1.被告人路某甲现羁押于沙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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