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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毅然容留他人吸毒案)_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路毅然(绰号**),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身份证号码362429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福县**镇**村**号。2003年1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安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5年10月1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安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5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15日因本案被安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毅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上半年,被告人路毅然经常到罗某某(另案处理)租住于安福县**镇**小区*栋*单元*楼的出租屋内吸食毒品,期间为方便前往罗某某出租屋,路毅然从罗某某处拿了一把出租屋钥匙。后路毅然在罗某某外出时,先后于2020年5月21日、5月24日、5月26日多次通过微信转账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并三次容留彭某某在罗某某出租屋中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说明、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转账记录截图、办案说明;2.证人罗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路毅然的供述;4.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毅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毅然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毅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路毅然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路毅然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路毅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煜雯

检察官助理:邵阳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路毅然现羁押于安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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