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蹇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19〕990号

被告人蹇某甲(化名蹇某乙,曾用名蹇某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长宁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蹇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5月3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7月3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9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上半年,被害人蔡某某伦认识了被告人蹇某甲(化名蹇某乙,自称是广州泰丰布业的老板)。在2018年8月至12月期间,蹇某甲(化名蹇某乙)多次向某某某某伦的佛山市广涵纺织有限公司(下称广涵公司)订购棉纱,双方交易均履行完毕。蹇某甲(化名蹇某乙)分别于2018年12月30日、2019年1月15日向某某某某伦订购棉纱,双方约定由蔡某某伦某甲棉纱送至蹇某甲指定的三家针织厂加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蔡某某2018年12月30日至2019年1月24日陆续供货共计92.0636吨至蹇某甲指定的三家针织厂:禾某某针织厂、誉铭达织造制衣公司、腾某某针织厂。2019年1月19日至25日期间,蹇某甲安排员工陈某甲国某某“陈某乙”的化名到上述三家针织厂将棉纱及加工好的胚布提走,转移至位于张槎白坭村的一间针织厂仓库中。后蹇某甲失联。2019年2月22日,民警在张槎白坭的仓库起获棉纱50.328吨、胚布952条,并将上述物品发还给蔡某某伦。经禅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棉纱的认定总价为2363706元。2019年3月21日,案外人吴某某玲与广涵公司达成协议,代蹇某甲向广涵公司支付货款4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若干;3.被害人蔡某某伦的陈述;4.证人米某某、温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蹇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蹇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交付的货物后逃匿,骗取货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 丽

 

                             2019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蹇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6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