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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蹇某某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485号

被告人蹇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11969********,汉族,中等专科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江北区**小区**号**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蹇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被告人蹇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71号新时代大厦14-8房间,设置24台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同时雇佣陈某某、李某某现场负责收取赌资及上分。2019年10月8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陈某某、李某某及参赌人员夏某某、周某某、张某某、万某某、郑某某等人,现场查获、扣押“97明星水果”赌博机、“水浒传”赌博机等共计24台,收缴赌资人民币3800元。经公安机关认定,查获的24台赌博机均具有赌博功能。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蹇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行政案件材料、赌博游戏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李某某、夏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游戏设施设备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

6.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蹇某某设置24台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蹇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蹇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诗扬

2020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蹇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江北区**小区**号**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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