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蹇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73********,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镇**村民委**小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广南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7日被广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州广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蹇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蹇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其本人位于广南县**镇**村民委**小组“桐林场”(小地名)处的杉木。之后蹇某某将砍伐的部分原木出售给韦某某及润和木材厂,共获利人民币14666元。经鉴定,被告人蹇某某砍伐的林木蓄积26.596立方米,材积15.9576立方米。
2017年9月,被告人蹇某某在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向本村村民冯某某租赁了该户位于广南县**镇**村民委**小组“大山丫口”(小地名)处的一片荒山用于栽种三七。经鉴定,被告人蹇某某种植三七的荒山为有林地,属国家级公益林,面积为4679平方米,折合7.01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伐的部分林木、涮三七地的柴刀(照片);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3.证人钱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蹇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蹇某某在未获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蹇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开垦林地进行种植,造成林地原有植被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因其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惠雯
(院印)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蹇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96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卷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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