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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蹇某某诈骗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蹇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黑山县**镇**村**号。2019年因犯诈骗罪被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2月9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1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新型冠状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蹇某某在黑山县**镇家中,在无口罩售卖的情况下,利用手机在微信群中散布卖口罩信息。2020年2月1日,被告人蹇某某用微信与被害人王某某取得了联系,并对王某某谎称合法手续售卖N95等类型口罩,在取得王某某信任后,王某某购买口罩将人民币2万元定金支付到蹇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后蹇某某拒绝发货及联系。2020年2月6日蹇某某知道王某某报案后主动通过支付宝返回给王某某6000元。蹇某某骗取被害人王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4000元

2020年2月8日,被告人蹇某某在家中被黑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及冻结手续、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期间虚构出售口罩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灾害物品名义,诈骗公私财物,依法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被告人蹇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德凤
检 察 员: 尚 勇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蹇某某现羁押于黑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6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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