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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蹇磊、胡明安盗窃案)_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蹇磊,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90********,仡佬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现租住福建省政和县**镇**村**庄**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9月26日被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4年8月6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6年8月3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17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16日被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16日被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4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7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漳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明安,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贵州省石阡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镇**村**组,现租住福建省政和县**镇**村**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4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5年12月10日被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7年11月1日被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7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16日被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16日被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4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漳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蹇磊、胡明安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12月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0月5日至2019年11月4日、自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1月11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29日至12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蹇磊、胡明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至福建省厦门市、漳平市等地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是:

1.2018年5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蹇磊、胡明安到厦门市集美区**街道**村**路**号**室被害人陈某某家中,盗走现金800元(以下均指人民币),金包玉佛形挂坠一个(其中含黄金2.193克,翡翠坠重7.66克)、重21.06克的黄金项链一条。经鉴定,佛形挂坠、黄金项链总计价值8462元。

2.2018年6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蹇磊、胡明安到厦门市集美区**镇**号**室被害人柯某某家中盗走现金300元后,又依法到厦门市集美区**镇**号**室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盗走现金100元;到厦门市集美区**镇**号**楼**室被害人林某甲家中盗走儿童金黄色手镯一对;到厦门市集美区**镇**号**室被害人李某某家中实施盗窃,但未盗得财物;到厦门市集美区**镇**号**室被害人赖某某家中盗走重16克的女式黄金项链一条、重1克的女式黄金项链一条。经鉴定,被害人赖某某被盗财物价值共计5066元。

3.2019年2月1日傍晚,被告人蹇磊、胡明安到漳平市**街道**幢**梯**室被害人张某某家中,盗走面值1元的人民币1000张、重7克的金坠子一枚。而后,被告人蹇磊、胡明安又到漳平市**街道**幢**梯**室被害人林某乙家中,盗走生肖马贺岁金条、银条各1条;不同款式、重量的项链6条、手链3条、戒指11个、手镯2个、金珠3个、石榴石珠子2串,另有耳环、耳钉各1对,金佛、小金狗、小金猪各1个,以及面值100元的航天纪念币10张、连号第四版人民币纪念币一套、现金2000元。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被盗金坠子价值2065元;被害人林某乙被盗财物总计价值61920.45元。

2019年6月3日,被告人蹇磊、胡明安经漳平市公安局拘传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漳平市公安局扣押的苹果手机、螺丝刀等物证;

2.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或调取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监控截图等;

3.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许某某等八人的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林某乙、张某某、陈某某等九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蹇磊、胡明安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漳平市价格认证中心和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价格认证中心分别出具的价格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漳平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8.电子数据:漳平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蹇磊、胡明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1713.4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蹇磊、胡明安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国荣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蹇磊、胡明安现羁押于漳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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