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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车事阳诈骗案)_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夹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车事阳,曾用名车仕良,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60********,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夹江县人,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夹江县**镇**村**组**号。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3年12月11日被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19年9月28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夹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事阳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车事阳未取得驾校教练员资格、未挂靠任何驾校,对外虚假宣传自己为驾校教练员、有挂靠驾校等,谎称能帮人买到和办到机动车驾驶证,多次骗取他人钱款。自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车事阳采用前述手段,先后从邓某某处骗取了10000元,从李某某处骗取了20000元,从曲某某处骗取了18000元,从阿堵作布日处骗取了18000元,从吉某某处骗取了18000元,从沈某某处骗取了15000元,从余某某处骗取了15000元、从郑某某处骗取了15000元,共计129000元。

车事阳在骗取了上述被害人的钱款后逃跑,并将赃款用于购买彩票和生活开销等。2019年9月28日,车事阳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和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车事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事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车事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车事阳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车事阳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车事阳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夹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合红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车事阳现羁押于夹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附页材料十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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