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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车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武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车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702199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镇**村**组**号。201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9年9月16日因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0月2日因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20年3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7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林奕良,四川忠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5日1时许,被告人车某某路过本市武某某金雁路322号中国电信铺面,临时起意用随身携带的夹子撬开店铺玻璃门,进入店铺内将放置于展示柜的三部手机及柜子里的两部手机盗走后逃逸,后通过手机微信里的腾讯微回收平台将五部手机以人民币3175元变卖,所得赃款均被其用于生活消费。2020年10月17日1时许,民警在本市青羊区群和街30号蓝调网咖挡获车某某。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9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检查、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车某某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车某某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行为,造成其他财物损毁,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建议判处车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胥敏敏                                               

2021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被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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